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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 8:16:40   个人日记
哲理

一天,在动物园里的闲暇时光,小骆驼问自己的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睫毛那么长?”

听着自己孩子这样的疑问,骆驼妈妈温柔的对它说:“长长的睫毛可以遮挡风沙,让我们在风暴中都能够看得到方向。”

小骆驼又问:“为什么我们的背那么驼,我觉得这样一点都不好看,丑死了!”

骆驼妈妈说:“这个叫驼峰,可以储存大量的水和养分,它能够让我们在沙漠里耐受十几天的无水无食。”

小骆驼又问:“为什么我们的脚掌那么厚?”

骆驼妈妈说:“厚后的脚掌可以让我们的身子不至于陷在沙子里,便于长途跋涉啊。”

听完里妈妈耐心的讲解,小骆驼高兴坏了:“哦,原来我们这么有用啊!可是妈妈,为什么我们还在动物园里,不去沙漠远足呢?”
  (说明:天生我才必有用,可惜现在没人用。一个好的心态+一本成功的教材+一个无限的舞台=成功。每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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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9 8:10:48   个人日记
劳动仲裁争议法

 

 

【颁发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颁布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12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1229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